2024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历程一共分为三个时间线号》,规定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
第二个是2019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允许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但仅限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此时数电发票还未诞生。
第三个是在数电世后,对火车和飞机客票进行了数电化,同时也调整了相应的抵扣方式。
第一类是勾选抵扣,如专票、数电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第二类是计算抵扣,如旧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客票、公路水路等客票。
第一类勾选抵扣,可通过进入电子税务局进行一定的票种勾选。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第二类计算抵扣,若在未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专票的情形下,可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接按注明的税额抵扣)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旧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旧版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客票进行计算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时将不含税金额和进项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金额”列和“税额”列。同时,还需将所有申报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注意这里仅作统计用,应包括计算抵扣和勾选抵扣两类。
举例来说,假设取得一张旧版铁路客票109元,可抵扣税额=109/1.09*9%=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100,“税额”列填写9。同时将以上内容及勾选抵扣的内容在该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再填写一遍。
因为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可进行勾选抵扣或计算抵扣的飞机、火车、公路、水路等客票,一定要标注明确身份信息。如果是外籍员工,以护照信息作为身份信息。
(截图取自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1月发布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是实际抵扣税款的企业抬头,而非旅客抬头。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另,取得数电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数电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也要确保“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实际抵扣、财务报销、税前扣除的单位信息一致,否则存在不得抵扣、不能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5.取得专票或电子普票上的纳税编码应是交通运输服务下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开票内容应是旅客运输服务、车票费等与之相关的描述。
若是退票费、手续费、代理机票服务等,属于其他现代服务,而非旅客运输服务。
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一般没有进行实名购票,所以没办法满足可抵扣的要求,除非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注明有效税额。
7.若购买方同时取得专票和其他可抵扣凭证,只能优先凭专票抵扣,因为政策规定未取得专票的情形下,才允许使用其他凭证抵扣。
8.若购买方已申报抵扣,销售方发起红冲流程后,购买方需凭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中作进项转出。该处理针对专票、电子普票、数电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对于旧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旧版铁路客票、公路水路等客票,实务中一般不太会发生红冲,就算红冲也不会有《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且税法也未规定红冲后填报哪个行次。若确要填写红冲税额,只能填在23b“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较为合适。
以上总结了很常用且重要的八点需要注意的几点。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本身十分容易,但其涉及的细节和要点较多,只有掌握牢固后,方能做好合规抵扣。